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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希望工程学生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浙江希望工程在线 发布时间:2017-03-06 11:03:49 打印 字号

浙江省希望工程学生资助项目由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 浙江青基会)负责实施,旨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规范实施浙江 省希望工程学生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捐款募集

第一条 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条 广泛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第三条 接受捐赠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收据,捐方可凭专用收 据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接受捐赠时,可与捐方就捐赠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进 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对捐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浙江青基会 可依法维护权益。

第五条 对捐赠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方,可设立以捐方指 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在与捐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列支不高于捐赠总额的10%用 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第七条 凡以“希望工程”名义在浙江省内开展各类募捐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须经浙江青基会授权。

第八条 浙江青基会每年末邀请审计部门对本年度捐款的募集及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并就审计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以浙江省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小学生为主;大学生含外省生 源考入浙江省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另根据捐方意愿可联系 资助省外学生。

第十条 资助标准:

1、小学生600元/人·学年,初中生1000元/人·学年,高中生2000 元/人·学年。为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所在教育阶段学业,要求按资助标 准一次性捐足受助学生完成学业的款项,即:捐款总额=所在教育阶段 的剩余学年数×资助标准。

2、大学生:大一新生5000元/人·学年,大二学生4000元/人·学 年,大三、大四学生3000元/人·学年,连续资助4年为15000元/人。

3、高于或低于以上资助标准的作为特别资助,根据捐方意愿实施。

4、一次性资助根据捐方意愿实施,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 受到灾害、事故等严重影响的学生。

5、专项基金按浙江青基会与捐方协商制订的资助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资助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2、遵纪守法,勤奋诚实,品行优良,智力正常。

3、学生本人有强烈的上学意愿,家庭积极支持学生上学。

4、没有获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资助。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资助对象的产生:

浙江省内中小学生(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教师的帮助下申请)自 愿填写《浙江省希望工程中小学生助困金申请表》,经所就读学校、所 在地团委对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由所在地团委录入中小学生 结对助困数据库。浙江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开学生申请信息,由公 众自愿向浙江青基会捐款进行结对资助。

第十三条 大学生资助对象的产生:

1、浙江省生源新生由本人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团委提出申请,自 愿填写《浙江省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经所在地团委对其信 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由所在地团委录入大学生结对助学数据库。 浙江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开学生申请信息,由公众自愿向浙江青基 会捐款进行结对资助。

2、在浙江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向所就读学校学工部或团委提出 申请,自愿填写《浙江省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高校)》,经学 校学工部或团委对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录入大学生结对助学 数据库。浙江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开学生申请信息,由公众自愿向 浙江青基会捐款进行结对资助。

第十四条 省外资助对象的产生:

在省外实施的专项基金,由当地团委或省级青基会根据学生的申请进 行调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填写《浙江省希望工程受助学 生汇总表》,送报浙江青基会。浙江青基会审核通过后,根据捐方意愿 进行结对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款发放与管理:

1、浙江青基会在确认受助名单后,向受助学生及捐方发放统一制作 的《希望工程结对卡》。

2、大学生助学金于每年的特定时间,由浙江青基会按学年发放。通 过各地团委上报的大学生,通过“银行直通车”将助学金直接划拨至学 生本人的银行帐户;通过院校上报的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划拨助学金; 在省外实施的专项基金,划拨助学金至所在地团委或省级青基会,再由 所在地团委或省级青基会负责发放。院校及省外发放助学金时,须在 《浙江省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金领取签名册》上签名。

3、中小学生助困金按学期发放,直至阶段学业完成。浙江青基会将 助困金划拨至受助学生所在地团委,再由团委负责发放,助困金由学生 本人或学生家长代为领取。在省外实施的专项基金,浙江青基会将助学 金划拨至所在地团委或省级青基会,再由所在地团委或省级青基会负责 发放。发放助学金时,须在《浙江省希望工程中小学生助困金领取签名 册》上签名。

4、各地团委及院校要为资助款的发放提供条件;要对申请资助者严 把审核关,防止多渠道重复资助;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受助学生信息 的真实性和资助款的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还须配合浙江青基会、捐 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资助,提供真实的个人、家庭及其它相关信 息并同意公开申请信息。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勤俭自立,积极进取。

3、长期保存《希望工程结对卡》,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捐方 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4、参加各类公益课学习和志愿服务活动,认同“受助—自助—助 人”公益理念,在今后自己具备能力的前提下,也能帮助他人,回报社 会。

5、配合浙江青基会开展的各类调查、采访和评估。

6、如有意见、建议、问题,可向浙江青基会和所在地团委,所在院 校学工部、团委反映。

第十六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同时责成学生退回已领取的资助 款。

2、因故休学、转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当地继续就读、暂时 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够支付继续学习的费 用。

4、违反法律及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5、不履行作为受助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资助终止和调换须由所在地团委或学校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浙江青 基会征求捐方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档案管理:

1、浙江青基会通过“浙江希望工程在线”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档案管 理,建立健全全省希望工程受助大中小学生数据库,并同步做好受助学 生的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2、各市级或县级团委根据每学期浙江青基会下发的拨款文件建立受 助学生档案,以电子和书面的形式同步做好当地的信息管理,档案保存 期限为永久。

3、各市级或县级团委在收到《希望工程结对卡》后,应及时核对受 助学生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浙江青基会,以便 更正档案。

4、在省外实施的专项基金,由所在地团委或省级青基会填写《浙江 省希望工程受助学生汇总表》一式二份,由浙江青基会及所在地团委或 省级青基会各留存一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捐方对专项基金的实施无另外约定,均按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浙江青基会。

附件:1、《浙江省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浙江省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高校)》

3、《浙江省希望工程中小学生助困金申请表》

4、《浙江省希望工程受助学生汇总表》

5、《浙江省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金领取签名册》

6、《浙江省希望工程中小学生助困金领取签名册》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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