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网

密码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希望工程在线>政策导航>详情

自律——中国NPO走好的第一步

来源:浙江希望工程在线 发布时间:2006-06-29 10:06:31 打印 字号

  中国青基会常务副理事长徐永光

  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都存在自律的问题。对于没有政府权力,也不会自己生财的NPO来说,通过自律提高机构效率和社会公信力是NPO组织发展的首要问题。如果说中国的NPO还是蹒跚学步的婴儿,那么自律就是它要走好的第一步。最近有几篇探讨自律问题的文章,其中有崔玉女士和马凤芝老师合作写的《自律和社会交代》;商玉生先生和朱传一先生合作写的《中国民间公益组织自律与互律之路》,这些文章代表了近期有关这个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有一定的深度,有针对性,值得大家一读。在此,我想结合中国青基会走过的路子,谈谈NPO自律的10个实践问题。之所以说它是实践问题,原因有二:其一,它基本上是青基会已经做过的或将要做的;其二,它可以付诸于行动,具有可操作性。

  一、领导者的自律。任何一个NPO组织,自律首先是领导者的自律。如果没有领导者个人的自律,根本就谈不上组织或员工的自律。在中国NPO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风险,只有领导者真正做到自律,才有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承担住风险。古人说:无欲则刚。我们可以进而推断,一个好的NPO,它必定有一位自律的领导者,而自律的领导者一定是怀有远大的社会理想,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人。当然,自律是对领导者品格上的要求,成功还需要其他的要素如能力、机遇等等。但是,在当今中国,假如要我们选择NPO成功的决定性条件,那么领导者是否自律是第一位的。同样,在领导者应具备的众多条件中起决定作用的又是什么呢?也是自律。这一点非常重要。就我本人来说,做事情的风险意识很强,不怕担风险,但我也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这个抗风险能力就是,所有的“冒险”都是为了做成事,为了机构的利益;同时,机构不能做任何违法的事,个人更是如此。NPO领导人代表着机构的形象,没有自律这一条,出了问题,损害的就不是个人自己,而是直接连累一个机构、一项事业,损害公众的感情。面对这样的责任和压力,你必须好自为之。

  二、制度保证。自律对一个NPO组织来说,不能只停留在理念和口号上,而是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写在纸上,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中,这三句话很俗套却很实用。这些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自律守则等等。这些制度的执行必须非常严格,绝对不能有任何走样或变通。比如说,我们青基会的财务制度中坚持“一支笔”的原则,即只有一个人能批准财务支出。今天我已不担任秘书长的职务,同时也交出了审批财务支出的权力。我现在如果有什么想法或建议,就必须和现任秘书长顾晓今商量是否可以立项批款。如果她不同意,我就无权批拨。既然制度规定了“一支笔”,就不能越权行事。中国青基会所订的规矩,都是真规矩,不是给别人看的。比如我们的“五透明五不准”的自律守则:

  (1)财务管理透明,不准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中国青基会每年接受政府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基金会是公共的“大金库”,断然不能有“小金库”!

  (2)收益分配透明,不准谋求任何工资以外的收入。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青基会工作人员的所有分配包括工资、奖金、福利,都在帐上体现,没有任何其它形式的分配,如发小钱、发实物等。而且我要求,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一分钱也不能少交。二是我们有依法对外投资的业务,象我本人担任某些投资企业的董事职务,有的发给董事车马费,我可以收,但都如数交公。

  (3)资产运作透明,不准谋求和青基会相关的任何个人投资收入。基金会的任何投资项目即使有500%的盈利,个人也不能参股,这一点也是非常严格的。

  (4)物资管理透明,不准利用捐赠物资和特许物资为个人谋利。青基会在这一点上是做得很好。我们接受很多捐赠物资,决不给机构个人留一件。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发行了希望工程的流通纪念币。这些纪念币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面值,青基会要是用纪念币给员工发一点工资或奖金不能说不合法,恰恰按面值才是合法的。但是,青基会只在纪念币发行的第一天给每个员工兑换过100元纪念币。

  (5)资助管理透明,不准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收受礼品。这个问题很严肃,必须有明确的原则。有时候我们也收到礼品,例如朋友送的一些新茶等,这是一种感情的交流。而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来收礼则是严令禁止的。青基会迄今已分配了7亿多人民币的救助款,都是秉公办事,捐款分配的原则是需求和管理水平的优劣。过年过节,中国青基会门前静悄悄。

  上述“五透明五不准”自律原则在青基会中得到了严格的贯彻和执行。我奉行的原则是,NPO的自律是刚性的,没有弹性;要万无一失,不能心存侥幸;要表里如一,不能“内外有别”。对主要领导人更要苛求。我对青基会的员工说了这样的话:我这个人在许多地方会犯错误,只有在个人自律上无懈可击。我要是得罪了谁,谁出去闹事想把我打倒,我能保证在自律问题上不会倒。

  三、激发使命感。中国青基会很早就提出把“社会责任感、永无止境的创造冲动和以人为本”作为机构文化的灵魂。我经常说,要升官要发财的不要到青基会来。只有激发全体员工的使命感,才能够使使命成为大家共同的理想和目标,成为组织每个成员发自内心的、衷心向往的、倾注热情并产生勇气的追求。也只有这样,我们的团队才会有战斗力。

  四、增强自主性。缺乏自主性是中国NPO普遍存在的问题。自主性的强弱将影响这个机构对谁负责的问题。不自主就是“他主”,由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来主。那么这个机构就主要对上负责。既然它连“自己”都不是,没有属于自己的权利,甚至它的人员都随时可能被上面安排或撤换,何谈自律?NPO自律的动因是社会评价机制,因而只有对社会负责,把公众当作“上帝”的,才懂得自律。这就是自主、责任和自律的内在关系。应该说青基会是有一定自主的NPO。这种自主权得到了上级主管机构——团中央的尊重和支持。12年来,我们所有成员都是自己进入青基会的,团中央没有给青基会派遣过一名干部。只是我们建议成立一个监察机构,建议团中央派过一个人。自主性的加强有两个重要环节:一是通过与社会的合作与互动,接受社会的约束,解决对谁负责的问题。答案当然是对捐款人、对我们的合作方负责,因为他们是我们的资源供应方。二是培育独立的理事会。现在很多理事会都是形式上的,应完善理事会制度,使理事会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关于自主性的问题比较复杂和敏感,无论如何,我认为体制束缚确实是中国NPO发展中的一个“硬坎”,也是NPO自律的一大障碍。

  五、自律并非自虐。中国NPO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人才缺乏问题。要吸引人才只靠空口号是不够的,必须有起码的物质生活保障。NPO的从业人员不是苦行僧,不是自虐者,他们也需要体面的生活。我们可以想象,让一个叫花子去自律是不可思议的。我对青基会的一个承诺是:中国青基会的工作人员应该获得体面的生活,这是因为我们对社会做了大的贡献,按照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分配。青基会的下一个目标是实现机构人员的精英化,而要吸引社会精英加入我们的机构,不能没有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从目前的条件看,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大困难,但我们不会放弃这个追求。

  六、评估。评估可分为对绩效的评估和对行业准则的评估。就自律而言,外部评估和自我评估是实现自律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通过评估,就有了相对客观的标准和手段。中国青基会从1996年以来,对希望工程的效益两次接受了联合国授权机构的评估,目前也正在运用德鲁克基金会的自我评估工具进行机构的自我评估。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评估有其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对NPO机构所产生的业绩和行为准则有一个最后的客观判断,有利于提高机构自律的自觉性和质量。同时,也增强了青基会的社会公信力。在这里,我还想介绍一下关于外部机构的评估和自我评估这两个方面的一些情况。

  美国亚洲基金会的丹纳斯•布朗(音译)先生提出,对一个机构需要进行五个方面的评估:

  (1)对内部管理体制的评估,如人员构成、理事会成员的资格等;(2)对如何使用经费的评估;(3)对出于对公众负责而如何进行财务公布的评估;(4)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5)对筹款方式是否符合承诺的评估。

  德鲁克基金会提出进行自我评估的五个问题:(1)我们的使命是什么?(2)我们的客户是谁?(3)客户的认知价值是什么?(4)我们追求的成果是什么?(5)我们的计划是什么?

  最近,中国青基会的全体人员正在运用上述这个工具来对基金会进行自我评估。

  七、信息公开。NPO的资源来自于社会,并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公开信息,提高透明度,不仅是公众的要求,也是NPO自身发展的需要。现在,关于NPO信息公开已逐渐形成了共识。《中国NPO培训需求调查报告》中提到,在接受调查的NPO机构中,超过80%的机构都有自己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应该借助多种传播手段,包括媒体、图书馆、互联网等形式。

  八、他律因自律而强。一个自律的NPO一定是欢迎他律的。中国青基会在募捐和捐款使用上,把他律即社会监督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希望工程实施12年以来之所以还没有砸牌子,就是把他律渗透在制度设计中。我们的每一笔捐款后面都有监督人,发生问题很快就能被发现。最近有一个“假信事件”,可能大家都知道,虽然那是我们的合作方基层教育部门出的问题,但也反映了我们在管理制度上有盲区,在管理上有漏洞。接受了捐款就等于接受了委托,接受了委托就必须对捐款的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不能留有任何盲区。这件事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因为有了他律,希望工程不会发生大的腐败。中国科学院的康晓光研究员认为中国青基会的自律是真实的,他律是包装,是做给别人看的。我不同意他的观点。我认为因为懂得自律,我会真心欢迎他律,欢迎社会监督,因为一个强大的社会监督网,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能使我们的机构更安全。我常讲“社会监督是希望工程最好的保护神”,这个“神”就是我们自己请来的。

  九、法律维护自律者尊严。中国青基会起诉香港《壹周刊》诽谤希望工程案,官司长达6年之久。《壹周刊》不断提出无理的要求。起初,他们要求青基会提供香港7000万港币捐款的全部原始凭证,我们提供了;之后对方又要求我们提供青基会接受的国内外所有捐款的原始凭证。这个要求显然是无理的,但如果我们不同意提供,对方就有可能指责我们不提供证据而影响法庭继续审理这个案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讨回清白,我狠下决心,翻箱倒柜,哪怕资料要堆满几卡车,也要将全部材料送到香港去与他们对簿公堂。后来还是香港法官在内庭临讯时否定了《壹周刊》的无理要求。官司开庭后庭审半个月,期间我接受了对方大律师8个小时的盘问。最终我们胜诉,法官在判词上写下这样一句话:“原诉方(中国青基会)证人所作的证供在责任方面完全可靠及可信”。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尊严。

  十、NPO呼唤行业自律。朱传一老师和商玉生老师提出了自律守则。我希望我们能很好地研究行业自律,希望那些愿意发展中国的NPO事业的组织能联合起来制定出行业自律公约并公诸于众,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此文根据徐永光在中国NPO自律论坛上的讲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