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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浙江希望工程在线 发布时间:2006-06-29 16:06:08 打印 字号

  “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是由中国青基会指导,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和常德卷烟厂联合主办,湖南青基会承办的一项大学生助学公益活动。活动以“传递价值、成就你我”为宗旨,旨在奖励高考优秀考生,资助应届贫困大学本科新生继续学业,进一步深入开展希望工程经常性助学活动。2005年起,该活动的实施范围延伸至我省,将资助和奖励我省温州、丽水的高考优秀生。为在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下开展“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的资助和奖励工作,根据我省大学生助学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实施方案》。

  一、奖励、资助范围

  浙江省“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的实施范围为温州市、丽水市。

  二、奖励、资助对象及名额分配

  (一)奖励对象及名额

  1、奖励对象为各市教育局认可的市级文、理科应届高考总分第一名。

  2、奖励名额:各市均为2名,如有并列则同时按相同标准奖励。

  (二)资助对象及名额

  1、资助对象为当年高考上线且经录取的应届特困大学本科新生。

  2、资助名额为温州市、丽水市各30名。

  3、申报条件:①高考本科上线且经录取。②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村特困生。③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职工且尚未再就业的城镇特困生。④家庭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灾害,经济困难的特困生。⑤同等条件下孤儿或残疾人子女(含本人残疾)优先。⑥没有获得其他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⑦同等经济困难条件下高考分数高者优先,同等高考分数下经济条件更为困难者优先。⑧重点资助因灾贫困家庭学生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

  三、奖励、资助标准

  1、奖励标准:5000元/人。

  2、资助标准:3000元/人。

  四、申请奖励、资助的程序

  1、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制。

  2、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家庭所在地的团县(市、区)委提出申请,填写《“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奖励(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学校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后,由团县(市、区)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属实的申请人,由团县(市、区)委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团市委。

  3、团市委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厂方代表初步审定奖励、资助学生对象,并在本地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活动网站(芙蓉学子网站:www.51ttup.com)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按分配名额进行汇总上报我会。

  4、我会汇总温州市、丽水市报送的申请人情况后,根据奖励和资助条件,会同合作方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报湖南青基会核准。

  5、湖南青基会将最终核定名单返还至我会后,我会下发“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奖励、资助证书。

  五、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1、奖、助学金的发放采取属地原则,即何地申请就在何地领取。我会在收到奖励、资助款后的一个星期内将奖、助学金划拨至温州、丽水团市委。

  2、温州、丽水团市委要严格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奖、助学金的发放,在收到助学金的一星期内,通知学生凭有效证件领取,保证学生在入学之前领到助学金。

  3、温州、丽水团市委在发放奖、助学金时须填写《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活动奖、助学金领取签名册》(一式三份),按签名册要求记录各项内容。《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活动奖、助学金领取签名册》由团市委、我会和湖南青基会各留存一份。

  六、相关职责

  (一)温州、丽水团市委职责

  1、负责本地区“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实施工作的协调,制定响应的实施方案,指导相关团县(市、区)委做好学生申请、审核等工作。

  2、每年7月上旬起至8月下旬,在当地主要报纸媒体;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助学行动全过程进行滚动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宣传用的报纸新闻的原件、电视媒体新闻录像记录、反映海报粘贴情况的图片等相关活动的图片、文字、影像资料须统一报送我会。

  3、每年7月上旬举行“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新闻发布会,8月中下旬举行“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奖、助学金发放仪式。

  4、负责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厂方代表对本地区芙蓉学子申请材料的初审,从严把关,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5、负责芙蓉学子奖、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保证每名获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及时、足额领到奖、助学金。

  6、负责健全本地区相关活动档案,档案期为长期。并协助我会做好受奖励、受助学生入校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7、自觉接受我会、捐方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助学活动的实施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各相关县(市、区)团委职责

  1、在我会及团市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的实施。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高级中学校园内张贴“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助学行动海报,宣传此项公益活动的宗旨和意义。各中学粘贴海报数目不低于2张,保留时限不低于10天。

  3、广泛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请,并对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在校综合表现等进行实地考察。

  4、负责健全本县(市、区)芙蓉学子档案,档案期为长期。并协助我会做好受奖励、受助学生入校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5、自觉接受我会、捐方、团市委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助学活动的实施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