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网
2005年,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资9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该基金从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面向15省的24所高校,对来自农村的特困大学生实施资助。资助资金的标准为大学新生4000元/人,二年级学生2000元/人,三及四年级学生1000元/人。受资助大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助学金至大学毕业。“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6学年。
我省的浙江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作为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实施点,已于2005年资助了首批58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除了为贫困大学生提供经济帮助外,还为受助大学生提供了勤工俭学岗位,为受助大学生创造了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锻炼机会。
一、项目简介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维斯公司”)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长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鉴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而现阶段仍有许多来自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因家庭贫困难以继续学业,真维斯公司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实施的希望工程捐款900万,设立“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部分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从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面向15省的部分高校实施助学活动。资助资金的标准为大学新生4000元/人·学年,二年级学生2000元/人·学年,三及四年级学生1000元/人·学年。受资助大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助学金至大学毕业。“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6学年,其中从项目实施开始至2007——2008学年资助从大一至大四各个年级的学生,2008——2009学年开始不再资助大学新生,只资助已享受助学金的大学生(或名额替换的同年级学生)至2010年大学毕业。为做好“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二、资助对象遴选条件
第一条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就读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2、遵守本规则中的相关规定;3、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4、生活俭朴,承诺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5、学习勤奋,成绩优良;6、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申请资助的,上学年各科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前50%;7、承诺在校期间加入学校的公益性学生社团,参与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后参加中国青基会“公益一日捐活动”。
三、项目实施学校和学校执行机构的确定
第二条“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学校,由中国青基会、真维斯公司通过竞标会的方式,在上海、天津、武汉、成都、杭州、长沙、南京、青岛、沈阳、石家庄各确定两所高等院校,在北京、济南、广州、惠州、福州、西安和哈尔滨各确定一所高等院校。第三条项目实施学校须指定校级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受助学生的筛选、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接受中国青基会和各省级青基会的管理和监督。
四、资助对象的遴选程序
第四条资助对象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以下程序:1、项目实施学校在校园通过校园网、校报、布告栏等方式公布“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项目及申请资助条件、标准;2、学生本人书面申请;3、项目实施学校审核申请人资格,将符合条件者在学校通过校园网、校报、布告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文书中须注明中国青基会监督电话010-64033897,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4、项目实施学校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和个人申请材料,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审批。高校项目负责机构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资助款划拨程序
第五条 划拨程序如下:1、中国青基会在每年9月25日前(2005—2006学年助学金的拨款在10月20日前)下拨助学金至省级青基会;2、省级青基会收到拨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助学金向高校转拨的手续,同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报中国青基会备案;3、高校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助学金的发放,并将学生收款签名册原件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备案;4、受助学生在每年的10月10日(2005—2006学年在10月30日)如未收到助学金,可直接向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查询;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在受理查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查明情况并保证受助学生收到助学金。
六、年度资助再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1、上一学年曾经获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2、符合“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申请条件;3、没有出现终止条款的情形;4、完成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被评定为合格;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连续申请人的申请。第七条 对提出年度资助再申请的学生的遴选程序,执行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项目实施学校要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再申请表》,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审批。
七、资助终止条款
第八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学习不努力,学年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后5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3、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4、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5、有条件参加但拒绝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实践活动中被评估为不合格者;6、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7、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8、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第九条 终止资助的动议由各项目实施学校提出,省级青基会决定,报中国青基会备案。终止资助自决定后的下一学年开始执行。
八、对受助学生的服务
第十条 在提供助学金的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服务,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益意识”,懂得自己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享有获得政府及社会帮助的权利,希望工程资助的根本目的在于助人自助,在有能力的时候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高校要扶持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成立公益性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所有受助学生要根据中国青基会和真维斯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真维斯店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并以此获得社会经验;参加“大手拉小手”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九、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青基会和真维斯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